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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违规养犬行为依法查处的通告

2013-11-19   作者:   点击: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郑州市公安局

  郑州市文     郑州市财政局

       关于对违规养犬行为依法查处的通告        

 

  为规范郑州市区养犬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环境卫生,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郑州市养犬管理条例》、《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郑州市区养狗管理工作的通告》等有关规定,对违规养犬行为依法查处,现通告如下:

一、各区、管委会组织城管、公安、畜牧、街道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区域内违规养犬行为依法查处。

二、城管执法部门对下列违规养犬行为进行处罚:

(一)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五千元罚款。

(二)没有免疫证明、未按规定办理养犬注册登记或者复检手续的,暂扣犬只,并处每只三千元罚款。

(三)在城市建成区内开办犬类养殖场、交易场所和举办斗犬活动,利用开办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其他动物用品经营活动变相进行犬类交易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携犬出户应遵守以下规定,违反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注销养犬证。

1、携带养犬证和犬只标示,犬只需系犬链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2、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3、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4、乘坐电梯时应当采取怀抱或者为犬只戴罪套等措施;

5、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汽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

6、不得进入火车站、七成站、广场、公园(金水河、东风渠、熊二河两岸除外)、场馆、商场、饭店、露天餐饮夜市、影剧院、歌舞厅、浴池等公共场所;

7、不得进入机关、幼儿园、学校、医院(不含动物医院)等单位。

(五)其他违规养犬行为依据《郑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阻碍或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规养犬、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单位员工违规养犬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并与所在单位和个人的文明奖发放挂钩。月违规一人次的,扣发违规人一个月文明奖;月违规两人次的,扣发违规人和单位负责人各一个月文明奖;月违规三人次以上的停发该单位文明奖一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对该单位予以撤销文明单位称号。

六、加强罚没款收缴管理,执行罚没款收支两条线规定,罚没款一律上交各区、管委会财政部门指定银行账户。

市财政部门加强对区、管委会财政部门收缴违规养犬处罚款的监管。

七、新闻媒体负责对执法查处的违规养犬行为及时曝光,促进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八、对违规养犬查处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据《郑州市规范养犬管理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给与相关人员行政、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制止违法养犬行为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城关、公安等执法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凡举报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无证犬行为,经辖区管理部门核实属实的,可由该辖区管理部门奖励第一举报人100元。

十、本通告自2013121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

公安局指挥中心110   城建服务热线12319

中原区:67711313     二七区:66931187     金水区:63928110   管城区:66213641

惠济区:63639658     高新区:67982818     经开区:66780121   郑东新区:67179810  67179811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郑州市公安局   郑州市文明办   郑州市财政局

 

                                                  201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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