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19日下午,应我校民商经济法学院、科研处邀请,我国著名环境法专家,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院长徐祥民教授,在文北校区行政楼第三会议室作了题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贡献”的学术报告。报告会由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尹西明教授主持,法学专业的相关教师及研究生近50人聆听了报告。
徐祥民介绍了2012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制度安排,围绕该制度并结合《海洋环境保护法》,从进与退两个角度对该制度进行了深刻阐述。在该制度的进步方面,放宽了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不再局限于直接利害关系人,使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获得了原告的地位,并为实践中主体范围的扩大预留了空间;在退步方面,他援引《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对《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存在的立法瑕疵进行了分析,认为民诉法第五十五条将“因污染环境”与“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立法上做同一条文的安排,实则混淆了 “社会公共利益”与“环境公共利益”的区别。徐祥民最后总结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创立的诉讼制度是损害赔偿诉讼,是种类法定的社会公共利益诉讼,其主体资格的突破并没有用于真正意义上的公益诉讼。报告结束后,徐祥民对部分教师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答。
徐祥民通过旁征博引、生动对比、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将自己最新的研究成果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整的呈现在大家面前,他精彩的讲座获得了全场师生多次、长时间、热烈的掌声,给大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