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诚信促进公民道德素质提升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学院 朱金瑞
政务诚信是指作为政务主体的政府及公务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履约践诺的状态和行为。既包括政府责、权、能的统一,言与行的统一及政策的前后一致,具体体现为制度供给、履约、政务人员依法履职的诚信等,也包括社会公众对政务主体行为道德诚信的评价。公民道德素质是指公民在调整自己与他人和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符合社会要求的良好的品质和行为。公民道德素质是国家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务诚信是政府公信力和执政力的重要表现,政务诚信的示范、导向等功能,对公民道德素质的提升有重要的引导表率作用。
人的道德素质的养成本质上具有社会性。个人社会化是由人所处的社会关系决定的。社会环境(包括经济、政治、法律、道德及各种性质的社会关系等人为环境)作为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外部条件的总和,通过人际交往、群体活动等社会实践形式逐步渗透到人的意识和行为中,使其形成相对稳定的心理特征、思想倾向和行为习惯。
在影响公民道德养成的社会环境系统中,制度规定、法律环境和教育等起着基础性作用。但对一个社会的运行来说,制度是最基本的规则。制度安排是否适度是其他所有社会规则是否适度的前提。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提供和保障公共物品的供给,不仅包括有形公共产品,也包括制度、诚信、正义等在内的无形产品。作为个体的公民,社会生活是其不可避免的生活方式,对社群的依赖和对社会制度规定的遵守是其基本的也是根本的要求。政府制度中的诚信指向和运行状况具有强大的导向、示范和辐射作用,影响整个社会的诚信风尚,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公民个体诚信意识的养成和道德理想的确立。
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形成源于政治、法律、经济、道德等所构成的有机调控体系,而其中最核心的要素是政府,正所谓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只有法制、规则等被政府及公务人员所信仰,才能产生强大的凝聚力、向心力、号召力和感染力,才会被民众所恪守。即只有先有诚信的政府,才会有诚信的社会。因此,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只有在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成为社会诚信道德的践行者和示范者,才有可能为社会诚信风尚提供良好的政治生态。美国学者杰·D.道格拉斯和费西兰斯·C.瓦克斯勒在《越轨社会学论》一书中曾说过,政府是一个感染力极强的教师,它总在以自己的楷模行为教育整个民族。因此,政府在负责制定市场规则、维护游戏规则的同时,必须以身示范,做诚信道德的榜样,进一步转变并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府职能,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通过政府的诚信行动来塑造政府信用,取信于民。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是一种资格、能力,也是一种无形资产;纵观历史,横看世界,没有人因无信而长久立足,没有企业因无信而不断发展,没有国家因无信而兴旺发达,正可谓“政无信不立”。政府的职能主要集中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个方面,其各种职能的履行都反映着政府道德水准。公民正是从和自己相关的利益中认识政府和理解政府的政策,并判断其是否值得信赖并为此作出贡献。如果一些公务人员利用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进行寻租,以权谋私,倾心于追名逐利、投机钻营等,并对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民生等问题表现冷漠,那么就会降低政府的公信力,削弱其影响力,败坏社会风气,成为公民道德素质提升的障碍。因此,公务员群体作为政府公共权力履行者的特殊职业群体,不仅要做公民道德建设的积极倡导者、精心组织者,更要做公民道德建设的大力推动者和道德行为的示范者。
总之,公民道德素质的提高有赖于政务诚信的强化与示范:不仅需要有善的价值引导与精神塑造,更需要有合理的社会结构及其在整个社会尤其是公共领域,建立公正有效的社会行为规范,在制度中体现责任意识和诚信精神。同时,强化政府执政的诚信行为、不断提高公务员的诚信意识和诚信践行能力也不可或缺。